在激烈的足球、篮球等体育竞技中,身体接触和技术动作引发的人身伤害屡见不鲜。2026年5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余足球比赛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竞技中的适用标准。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在某某杯足球赛的预选赛中,A队的球员黄某在接球并转身准备进攻时,B队球员柯某从身后伸脚试图勾球,同时伴随推人的动作,导致黄某失去平衡倒地。现场裁判当即判罚柯某犯规,但并未出示黄牌。黄某被送往医院,经X光检查诊断为右锁骨骨折,随后转院进行手术并住院7天,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累计超过1.1万元。黄某认为柯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柯某则辩称,黄某在参赛前已签署免责声明,明确知晓比赛风险,且其行为属于正常竞技动作,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对此案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损害而将自己置于特定危险环境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黄某和柯某均为多年从事业余足球运动的人员,作为业余竞赛队伍的成员,他们理应知悉《足球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具备对犯规或不正当行为的预见性和容忍度。
足球作为一项高度对抗的群体性运动,其客观上存在人身损害的风险。在攻守对抗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参赛者需要快速反应并决策,这使得每一次动作都难以做到完全慎重。因此,将任何一次犯规行为都视为对被犯规者的侵权行为,显然有悖于竞技体育的基本精神。
尽管柯某争抢控球权的行为违反了足球竞赛规则,但该行为情节轻微,应被界定为《足球竞赛规则》中的犯规行为,而非对黄某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法官指出,高度对抗性是足球、篮球等体育竞技活动的基本特征,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人身损害风险。
在身体对抗频繁发生的竞技过程中,参赛者需要快速做出反应和决策,这也是竞技体育的核心精神。因此,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在平衡体育活动的竞技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必要之举。
法官还提醒赛事组织者应当做好准备工作,赛前检查场地和器材是否符合比赛标准,并在比赛中配备相应的医疗保障,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参与者也应意识到足球运动的风险性,尽可能遵守比赛规则,规范自己的技术动作,维护良好的比赛心态,体现团结协作、尊重对手和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
通过此案,我们看到了法律与竞技精神的交融,既要尊重运动员的竞技行为,也要保护运动员的基本权利。这场案件不仅是对法律的考量,更是对体育精神的深刻反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